公發布日: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  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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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2 條
1.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,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,並鼓勵公、私立學校、急救責任醫院、團體、公司、商業、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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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擴大防災士培訓及運用提升民間協作能量
107 年 8 月起開始辦理第 1 期防災士培訓,建置防災士制度於前期計畫防災士培訓目標為培訓 126 處韌性社區各 2 名防災士,共計 252 名防災士,其它民間推動培訓防災士未搭配於前期計畫預算推動,因此以民眾自費受訓與政府培訓雙軌方式推動。基於台灣的社會特性,由於民眾取得防災士證照的誘因,多以配合政府推廣、或參與民間團體之運作為主,因此目前仍維持以本部名義核發防災士證書及識別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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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發布日:民國108年01月02日
修正日期:民國113年11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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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防災士培訓機構(以下簡稱培訓機構)申請認可審查作業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申請培訓機構認可者(以下簡稱申請機構),應具備下列資格:
  
(一)法人、公私立大專院校、公私立大專院校所屬學術研究機構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委託之社區大學。
  
(二)負責防災士培訓業務之專職工作人員至少五人。
  
(三)具邀集五位基本或種子師資擔任授課講師之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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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 113 年 12 月 26 日台內韌字第 1131240657 號函頒
壹、依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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